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21执保333号
申请人:赤峰市中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赤峰市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申请人赤峰市中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市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峰市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金额为300万元。冻结期间一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支取及设定他项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扣押)的自在先冻结(扣押、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贺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其力格日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