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4627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臻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2号楼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41880739R。
法定代表人:郑方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碧桂园龙城小区(涡阳县碧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T1J2J2H。
法定代表人:牛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臻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35567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35567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