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3287号
原告:扶余市新玉米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王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峰,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联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隋会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超,男,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哈尔滨联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哈尔滨市。
扶余市新玉米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联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扶余市新玉米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扶余市新玉米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计1576元,由扶余市新玉米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艳娟
人民陪审员 宋振东
人民陪审员 苏丽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