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强清3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五联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1月11日,南京五联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南京五联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提出申请称,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南京五联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财产、印章、账册、资料,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故请求确认南京五联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南京五联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南京五联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南京五联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另行要求南京五联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南京五联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
二、终结南京五联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安时建
审 判 员 王 娟
审 判 员 沈智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