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7994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省中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7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中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双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邓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