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753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芬,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77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刘娜,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本院依职权追加公司股东刘娜为第三人。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徐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