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裕鸿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执恢264号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浪头村二队***。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溪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73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10元。本院于2020年0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本辖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322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黄 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易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