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03民初2033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双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惠州市双林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浪头村二队***(城郊工商所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双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裕安水电装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庭外向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双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惠州市双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许伟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