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2539号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二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左同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川,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市硚口区,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婧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