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武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二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左同兴,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9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甘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