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邹扬扬,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二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左同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鄂0191执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武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等同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永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