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646号
申请人:临沂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青年路交汇西城新贵907室。
法定代表人:尤开红,经理。
被申请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置城国际C座19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战。
申请人临沂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沂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20万元的银行存款;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