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置城国际C座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4814632Y。
法定代表人:李森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阜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息陬镇一张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65924829J。
法定代表人:魏启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6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祥华
审 判 员 孔 峰
人民陪审员 曹方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