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0555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涛,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4814632Y,驻济宁市高新区置城国际C座6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森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桂,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769640681,驻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西路与105国道交汇处南行1500米系聚源食品城二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胡鸿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涛,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桂,被告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计160万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二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济宁聚源物流展示店铺2号、3号商铺建设工程,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案外人万峰,由案外人万峰对该工程实际施工,因两被告迟迟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大量农民工上访,2016年7月5日,任城区政府成立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组协调解决两被告拖欠工程款事宜,并牵头委托山东金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量进行审计,其目的仅是为发放农民工工资作为参考,案外人万峰对该审核价款一直不认可。同时,在审计过程中,山东金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对3#商铺首层变形缝以东钢筋除锈、更换模板、脚手架搭设、换钢筋以及被告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案外人万峰施工的环网柜、施工道路、迎门墙、施工现场外围的维护基础混凝土等多项工程量进行审计。后案外人万峰多次要求二被告委托审计机构对上述未审计的工程量进行审计并支付相应工程款,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至今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20年12月20日,案外人万峰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向二被告主张的上述工程款暂定16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以及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合同权利和法定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案外人万峰于2020年3月23日向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到了债务人,债务人业已收悉。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案外人万峰与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为万峰对济宁聚源物流有限公司的食品厂3#展示店铺重复施工及其它事项工程款16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案外人万峰与被告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对三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确认,对该判决未包含的工程项目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不予认可且数目无法确定。案外人万峰与原告***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债权属于待定状态。
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宗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