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异89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690612601C。
负责人:赵联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联进,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争光,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现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501室。
法定代表人:胡鸿雁,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置城国际C座606。
法定代表人:李森栋,经理。
被执行人:万峰,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济宁市聚源物流有限公司、济宁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21)鲁0811执异310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不服同时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8执复128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鲁0811执异310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2021年11月15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异议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生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