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4814632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沂净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3年6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待有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