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民终5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耿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群,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思,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前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光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礼天,男,该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升,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前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前锦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0)藏04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法院未查清四川前锦公司提交的《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化农业观光园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系伪造而直接认定该报告真实、合法,且岩土、水样的实际收样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缺乏事实依据。第二,四川前锦公司自认,2018年8月四川前锦公司即已展开岩土、水样的取样工作,而***(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签订《林芝市巴宜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书》,推动运营案涉项目的林芝***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11月27日,即在***(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林芝***公司尚未进入案涉项目,四川前锦公司已开展案涉项目实际勘察工作,时间上存在矛盾。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董立江以林芝***公司的名义委托四川前锦公司完成案涉工程地质勘察的口头协议,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0)藏04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2.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丹 华
审 判 员 付 蓉
审 判 员 查 木 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黄 国 基
书 记 员 德吉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