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前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林芝沃圃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前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民终5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耿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群,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思,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前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光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礼天,男,该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升,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前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前锦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0)藏04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法院未查清四川前锦公司提交的《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化农业观光园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系伪造而直接认定该报告真实、合法,且岩土、水样的实际收样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缺乏事实依据。第二,四川前锦公司自认,2018年8月四川前锦公司即已展开岩土、水样的取样工作,而***(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签订《林芝市巴宜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书》,推动运营案涉项目的林芝***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11月27日,即在***(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林芝***公司尚未进入案涉项目,四川前锦公司已开展案涉项目实际勘察工作,时间上存在矛盾。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董立江以林芝***公司的名义委托四川前锦公司完成案涉工程地质勘察的口头协议,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0)藏04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2.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丹 华

审  判  员   付  蓉

审  判  员   查 木 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黄 国 基

书  记  员   德吉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