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鸽荣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税务桥南小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终字第0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涉案道路是广源公司承建,***是施工负责人,其借用广源公司的资质,因施工管理不当,路障有缺口,造成申请人的亲属***驶入施工路段后死亡,广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涉案道路由***借用广源公司的资质施工修建,于2011年10月已施工完毕,之后的维修工程系唐甸村民委员会交由***个人施工。2012年8月17日(维修期间),*年根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该路段发生事故摔倒,后经救治未果死亡。故再审申请人要求广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唐甸村民委员会在涉案路段张贴禁行通告、设置路障,*年根从路障的空隙处驶入,引发事故;***因对路障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导致路障留有空隙,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二审判决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灯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