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税务桥南小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终字第0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涉案道路是广源公司承建,***是施工负责人,其借用广源公司的资质,因施工管理不当,路障有缺口,造成申请人的亲属***驶入施工路段后死亡,广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涉案道路由***借用广源公司的资质施工修建,于2011年10月已施工完毕,之后的维修工程系唐甸村民委员会交由***个人施工。2012年8月17日(维修期间),*年根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该路段发生事故摔倒,后经救治未果死亡。故再审申请人要求广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唐甸村民委员会在涉案路段张贴禁行通告、设置路障,*年根从路障的空隙处驶入,引发事故;***因对路障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导致路障留有空隙,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二审判决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灯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