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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7号华录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3640719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0)辽02执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8日本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车辆、股权、网络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 3、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传统查询(不动产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函询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7、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321.7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8、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557884.16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丛 健 执行员 *** 执行员 边 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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