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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1217号 原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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