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2499号
原告:***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区黄浦路**华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3640719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075895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艺
书 记 员 肖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