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108号
申请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荣,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天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下新河村委徐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天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天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天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贺献忠
人民陪审员 秦田忠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吕俊杰
书 记 员 秦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