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2179号
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15403555,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沿河东路163-6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荣,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94633944W,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金融城8号楼101室。
负责人:吴龙,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5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维护的企业,2021年3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名下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其中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150万元,医疗费用每人赔偿限额为9万元。2021年7月16日9时许,原告处职工韩坤在常州市天宁区××镇巡检电信线路时触电身亡。同年,2021年11月18日,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韩坤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依法认定为工伤。原告已向韩坤父母赔偿相关工伤待遇及补助160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并请求赔付,但被告以特别约定“雇员从事用电、登高工作时,若员工没有持证上岗,出险后需要赔偿死亡和伤残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原告认为韩坤事发时从事电信线路维护工作且具备高处作业生产资格证书,虽然是电击猝死,但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过程中,雇主责任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企业赔偿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损伤,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被告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款1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汤罗兆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万涛涛
书 记 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