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373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荣,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丁春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婧,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建峰,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建峰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10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平
人民陪审员  符金和
人民陪审员  于金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万涛涛
书 记 员  魏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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