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2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沿河东路163-6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在执行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同意支付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欠款49万元(含诉讼费5323元),并承担按照月利率千分之5.5计算的欠款利息(从2020年6月2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该款于2020年9月30前支付完毕。如被告***未按照上述方案履行,则被告***承担2万元违约金,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万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x幢x号、新城东苑(二区)x幢x号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不动产为共同共有,份额不明,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E××××、苏DG××××、苏D0××××、苏DB××××车辆,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郭 影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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