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1540355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沿河东路163-6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41998.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