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82执1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2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同意于2018年7月20日前返还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逾期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辆已经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辆已经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金水湾17-1402室的不动产,本院已在(2019)苏0413执1811号案件中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2019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0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2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莘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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