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初6537号
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华山路****楼-1。
法定代表人:吕全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泽江,江苏漫修(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年广场**2305
法定代表人:祝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该公司法务。
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讯公司)与被告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泽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云龙公司支付工程款133021.15元和延迟支付的利息13261.34元,合计146282.49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以及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46282.49元为本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2、上海品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佳讯公司自愿撤回对上海品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又因云龙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履行了工程款133021.15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延迟支付的利息13486.37元(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具体明细为: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9.8.31支付274948.9元,但被告实际于2019.12.11支付10万元,就该部分利息:274948.9元*4.3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02天(违约天数自2019.8.31至2019.12.11)/360天=3388.75元。被告实际于2020.5.19支付10万元,就该部分利息:74948.9元*4.35%*262天/360天(自2019.8.31至2020.5.19)=5538.59元。被告实际于2020.7.15支付133021.15元,该部分利息:74948.9元*4.35%*319天/360天(自2019.8.31至2020.7.15)=2888.97元,以58072.25元为基数*4.35%*238天/360天(2019.11.20至2020.7.15)=1670.06元。上述利息合计:13486.37元。后佳讯公司将上述诉讼请求减少为:判令云龙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91.7元,计算方式明确为:以133021.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7月15日止(共计323天)计算,公式为:133021.15元×4.35%/360天×323天。
事实与理由:佳讯公司与云龙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又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双方对工程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明确了工程总价为343686.13元,被告支付款项的时间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金额的80%,工程结算两个月内累计付款至97%,质保金为总价的3%,质保期为2年,付款方式为电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工,涉案工程也经被告验收合格,但是云龙公司一直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起诉后,云龙公司才于2020年7月15日支付完毕工程款,但并未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云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云龙公司辩称,1、2020年7月15日,云龙公司已经向佳讯公司支付了133021.15元工程款。2、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条款,云龙公司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延迟支付利息,也应以工程款本金133021.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因为项目验收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6日办理结算手续,故双方应于2019年9月26日前办理结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27日开始计算。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甲方云龙公司与乙方佳讯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了《恒大江阴中央广场项目光伏发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恒大江阴中央广场项目光伏发电工程;工程地点:江阴市虹桥南路西侧,环城南路南侧。工程质量保修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合同包干总价为278650.33元。双方对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作如下约定:乙方完成全部光伏工程、调试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工程结算书及合格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30日内结算完毕。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并扣除施工用水电费)、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两年内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且无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的,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
2018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设计变更增加造价65035.8元,原合同价格调整为343686.13元,计价方式原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
涉案工程于2019年7月10日开工,2019年8月19日完工,同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双方于2019年8月26日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343320.77元。
2019年10月10日,云龙公司向佳讯公司开具了343320.77元发票。2019年12月11日与2020年5月19日,云龙公司分别向佳讯公司银行转账支付了10万元,共计20万元工程款。2020年7月15日,云龙公司向佳讯公司转账支付了133021.15元工程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佳讯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有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合同约定,佳讯公司完成全部光伏工程、调试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云龙公司递交工程结算书及合格竣工结算资料,云龙公司在30日内结算完毕。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云龙公司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并扣除施工用水电费)。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9年8月19日验收合格,双方在2019年8月26日结算完毕,云龙公司应在2019年10月26日完成
333021.15元的付款,但是云龙公司直至2019年12月11日才支付第一笔款项10万元,于2020年5月19日支付第二笔款项10万元,于2020年7月15日才付清结算价的97%,故云龙公司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佳讯公司主张以133021.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7月15日止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133021.1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佳讯公司已预交1613元,本院予以退还1473元),由云龙公司负担,云龙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佳讯公司(佳讯公司同意由云龙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人民陪审员  刘玉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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