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中太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5375号

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25584424,住所地本市新**华山路****楼-1。

法定代表人:吕全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澈,江苏漫修(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泽江,江苏漫修(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太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0364673XY,,住所地本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东风桥东

法定代表人:周亦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讯公司)诉被告常州中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佳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交付增容前原80kVA变压器一台;2.若上述增容前原80kVA变压器因被告原因导致不能向原告进行交付的,则被告向原告支付该变压器对应的款项4373.2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2日签订《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安装费包干价为86373.29元,因被告同意增容前原80kVA变压器由原告回收,因而最终工程价格确定为8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合同所涉工程也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增容前原80kVA变压器。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系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第七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由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明确具体,为有效约定,故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传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 莹

书 记 员 赵倩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