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11民初7239号
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2号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25584424。
法定代表人:吕全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泽江,江苏漫修(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竹君,江苏漫修(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竹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500元,以及从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请原告代其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合计150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8月31日归还欠款。另《承诺书》对借款产生的事实以及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承诺书》出具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在收到借款后,于2021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归还借款150000元本金,利息和代理费不承担,因借款是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这个项目我自己也贴钱,项目是亏本的,让我付利息和代理费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内容为:请求原告代被告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合计人民币15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归还,如被告未按期归还,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款3、4条所涉内容,原告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等等。当天,原告通过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将150000元转至被告名下,被告立据载明:“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借到人民币150000元,月利率1%,于2021年8月31日前还本付息,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借款期满,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纠纷委托江苏漫修(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该费用按律师费计算标准的中限计收。
以上事实由承诺书、客户专用单、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借款事实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借期内利息为月利率1%,该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约定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明显太高,原告已主动调整,且在庭审中明确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该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律师代理费,双方明确约定,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该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被告属于违约方,但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考虑相关收费标准,从兼顾双方利益出发,对律师代理费应酌情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500元,并承担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23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雷静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章曌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