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1民初10692号 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25584424,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2号楼-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2203882R,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286号4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讯公司)诉被告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0300元和延迟支付的利息226.67元,合计10526.67元(暂计至2022年7月14日),以及从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526.6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佳讯公司明确工程质保金数额为10299.62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明确为10299.62元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云龙公司作为甲方,其公司作为乙方,双方于2018年9月7日签订了《恒大江阴中央广场项目光伏发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恒大江阴中央广场项目光伏发电工程;工程地点:江阴市虹桥南路西侧,环城南路南侧。工程质量保修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合同包干总价为278650.33元。双方对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作如下约定:乙方完成全部光伏工程、调试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工程结算书及合格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30日内结算完毕。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并扣除施工用水电费)、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两年内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且无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的,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2018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设计变更增加造价65035.8元,原合同价格调整为343686.13元,计价方式原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涉案工程于2019年7月10日开工,2019年8月19日完工,同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双方于2019年8月26日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343320.77元。2019年10月10日,云龙公司向其公司开具了343320.77元发票。上述事实,在(2020)苏0281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明并认定。现因云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质保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云龙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云龙公司作为甲方,佳讯公司作为乙方,双方于2018年9月7日签订了《恒大江阴中央广场项目光伏发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恒大江阴中央广场项目光伏发电工程;工程地点:江阴市虹桥南路西侧,环城南路南侧。工程质量保修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合同包干总价为278650.33元。双方对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作如下约定:乙方完成全部光伏工程、调试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工程结算书及合格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30日内结算完毕。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并扣除施工用水电费)、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两年内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且无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的,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 2018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设计变更增加造价65035.8元,原合同价格调整为343686.13元,计价方式原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 涉案工程于2019年7月10日开工,2019年8月19日完工,同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双方于2019年8月26日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343320.77元。2019年10月10日,云龙公司向佳讯公司开具了343320.77元发票。 上述事实,有(2020)苏0281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佳讯公司与云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佳讯公司主***公司结欠工程质保金10299.62元,对此提供了(2020)苏0281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云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云龙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负给付款项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之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0299.62元及利息(10299.62元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元,由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梓蒙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