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1执异82号
异议人: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科教3号楼C座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2号楼-1。
法定代表人:吕亚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委托常州国联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常国联评报字[2018]第037号评估报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执行机构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执行机构于2018年8月2日移送审查,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异议称,评估报告中的取价依据和评估原值不准确,项目的综合成新率为50%不准确,要求重新评估资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经听证查明,本院在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的评估申请,由本院依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确定常州国联资产评估事务所为鉴定评估人,依照相关要求和流程,对被执行人涉案的光伏发电设备进行评估。常州国联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依据评估工作流程和要求,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师到现场实地勘察,拍照取证,并于2018年5月15日出具常国联评报字[2018]第037号评估报告,涉案光伏发电设备评估价值为30706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作出估价报告的常州国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估价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资质,本院按司法鉴定评估程序选定鉴定评估机构后,依法委托其对涉案光伏发电设备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对评估所依据的评估原则、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该估价报告应为真实可靠。同时,估价机构评估时估价人员实地进行勘查,并采取拍摄现场实物照片等依据予以佐证。此外,估价报告显示的价格也仅仅是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时的参考价格,最终成交价应通过拍卖由市场决定。鉴此,异议人所提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执行异议”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原则,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毛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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