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7409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411民初7409号
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2号楼-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技平,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科教3号楼C座3楼。
法定代表人:宁亚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讯公司)与被告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50000元和因被告延迟支付造成的损失9600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及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取得一份2MW项目系统集成合同施工项目后委托原告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2MW项目系统集成合同一份。2014年8月11日,原被告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签订容量由2MW变更为1.365MW。经核算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总价款及相应增补费用共计5048800元,扣除被告己支付的款项347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款项总计1578800元。针对此欠款,被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原告发出承诺函,承诺在原告检修逆变器及2MW电站整体监控上传此两项按时达到项目政府验收要求并在被告拿到301万政府补贴款后,被告将向原告付清所欠所有款项。此后原告依约履行自己所有义务,合同、承诺部分所指项目均通过政府验收且己并网发电,被告由此向政府部门申报后也已于2016年6月16日取得了相应的政府补贴款项。基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加工承揽款项而被告一直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加工承揽款1578800元。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6)苏04民终374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上述判决书所载明内容,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1428800元款项应向原告予以支付,但另外的质保金150000元因双方约定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年内付清,且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项目质保期自2016年5月份计算,原告在质保期内起诉,因此不予支持。现依照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案涉项目已于2017年5月份超过质保期,但被告却一直未能向原告支付150000元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佳讯公司与未来公司签订一份《2MW项目系统集成合同》,约定未来公司将位于金坛常宝钢客厂区内的2MW项目系统集成工程发包给佳讯公司建设,承包内容:光伏电站设计、施工及材料采购(光伏组件、车棚基础除外);计价方式按3.66元/W固定单价;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40%,第二笔在支架、组件安装完成支付20%,第三笔在逆变器安装调试完成支付13%,第四笔在国家验收通过六十日内付17%,第四笔为质保押金10%,通过国家验收后一年内支付。其中光伏并网逆变器由佳讯公司提供,安装说明书中载明质保期为12个月。合同签订后,佳讯公司购买材料,组织施工。期间双方将工程容量由原合同约定的2MW,变更为1.365MW,同时增加四个方面的工程,增加工程价款为52900元,对此双方签署《工程现场签证单》和《信息联络单》予以确认,佳讯公司完成上述工程并已交付未来公司。期间,未来公司支付347000元。2014年6月30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作出《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确认金坛未来能源2MW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通过验收。2014年8月11日,佳讯公司、未来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合同签订容量由原来2MW变为1.365MW,单价3.66元/W不变;佳讯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了常宝项目1.365MW的并网(未通过国家验收),项目已正常发电;佳讯公司协助未来公司完成并通过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设计施工图专项审查与1.365MW光电系统入网准许证明及完成对维护人员培训后三日内,未来公司支付67.7万元;约定对剩余的款项按主合同约定的通过国家验收后60日内支付至总工程价款的90%,10%作为质保押金,质保期限一年。后经佳讯公司催要,未来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佳讯公司作出一份承诺函,确认截止到2016年3月21日尚欠款项1578800元,承诺金坛未来能源2MW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通过国家验收拿回政府301万补贴款后5个工作日内,留下15万元质保金后,将剩余1428800元支付给佳讯公司,剩余15万元质保金通过验收后一年内支付;如验收通过1周内未能支付款项,自验收之日起承担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但以拿到301万政府拨款为基础。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欠款,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民终3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428800元及违约金,同时,该判决依法认定案涉项目的质保期自2016年5月份起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6)苏04民终3745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16)苏04民终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涉案项目的质保期自2016年5月起算,根据承诺函,该质保金应于通过验收后一年内支付,现支付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付款,原告主张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利以及对本案实体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佳讯光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50000元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6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66元,由被告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高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