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苏中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常州市苏中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州铭瑞顺天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02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巢晖,女,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苏中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1219455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铭瑞顺天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75562-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巢晖、常州市苏中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州铭瑞顺天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但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02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仇慧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