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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5102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生,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宏迪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亚萍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