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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6899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宏迪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方烜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