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79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联合村楼存傅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宏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30808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29302.99元及利息;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49835.85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49835.85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151721.85元、接收他案(2022)浙0782执8454号执行款1616.65元,扣缴执行费1885.5元、诉讼费1618元后余14983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部分已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30385元,扣缴执行费诉讼费共12897元,分配给(2022)浙0782执保2982号执行款17488元。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61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对被执行人***部分的结案申请,现被执行人***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但该车辆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54318.59元,扣缴执行费1885.46元、诉讼费1618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未完毕的串案,上述执行款需进行分配,经分配,分配给(2018)浙0782执6021号执行款23982.01元、(2018)浙0782执5472号执行款1660元后余25173.12元,已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79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圣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