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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6898号 原告(案外人):周关金,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宏迪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关金与被告***、第三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关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3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关金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