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7267号
原告:扬州市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振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扬州市无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周巷镇新河南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扬州市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无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由原告负责施工,由于被告掩盖了当时的真实情况,相关手续没有办理,加上资金不到位,致临泽项目不能开工,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以及实际损失3.7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扬州市无忧建设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市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