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弘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弘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1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弘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弘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弘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弘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弘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黄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终结执行释明:
终结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程序中的操作环节之一,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在判决书(调解书、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文书等)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全部实现之前,法院会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已经对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不会解除;
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恢复)执行;
即使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法院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直至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