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安福县。
被执行人:安福民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武功山大道于安平路交叉口西南角原兴达贸易公司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福民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福民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福民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511.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