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繁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文卓建材有限公司、邹鉴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财保34号
申请人四川省文卓建材有限公司、邹鉴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繁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510500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繁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万元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焱彬
书记员  刘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