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3625号
原告:四川春熙花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古城镇八角村10社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繁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湖路39号旌湖星辰1幢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春熙花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繁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四川春熙花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春熙花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春熙花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四川春熙花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任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