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096号原告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航路206号3幢11-3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拥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建设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负责人阳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0元,减半收取7110元,由原告重庆森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