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2946号
原告:赣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和平路56号B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元,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5年4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春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