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2947号
原告:赣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和平路56号B栋1单元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6543080Y。
法定代表人:李福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淦,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赣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文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敖鹤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