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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3民初17398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某局。 负责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 被告:沈阳市某办事处。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辽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某局、沈阳市某办事处、沈阳某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