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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省永乐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0665号 原告:余五成,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琴,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省永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永乐镇丰乐饭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方奋录,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一环路一环路东北段226号。 负责人:***。 原告余五成与被告四川省永乐建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方奋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余五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五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