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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省永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明道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4205号 原告:**,男,1983年8月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永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寨沟县永乐镇丰乐饭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7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牛区燕安建材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52号(11区2号)。 经营者:***,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系***之兄。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永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明道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牛区燕安建材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