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4205号
原告:**,男,1983年8月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永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寨沟县永乐镇丰乐饭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7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牛区燕安建材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52号(11区2号)。
经营者:***,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系***之兄。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永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明道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牛区燕安建材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