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24民初236号
原告喀左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胜利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郭凤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利,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左县粮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老爷庙镇。
法定代表人缴宝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艳,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喀左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喀左县粮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因被告法定代表人涉刑事案件,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左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0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郭秀春
人民陪审员 方耀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可
书记员夏青